武汉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武人社发〔202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19〕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高、中、初三个级别。高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职务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卫生系列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通过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依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本区域内其他未实行自主评审的省、市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校医院)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条件为武汉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域评审的基本条件,分为通用条件和农村基层条件。
通用条件中三级医疗机构是指各类三级医疗机构,及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临床检验中心等,下同。)
二级医疗机构是指各类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及区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下同。)
农村基层条件适用于乡镇(不含城镇)及以下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以及同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武汉市中心城区、新城区所在城镇的街道、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下同。
第二章 分 则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应有1次及以上优秀;
(三)医师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证书。护理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四)申报评审的专业,须与现从事的专业、执业类别一致;
(五)基层服务、继续教育、水平能力测试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通用正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条件
应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工作时间要求
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公卫、药学、护理、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两类岗位任职人员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1/3。
(三)专业技术能力
1.临床、口腔类别主任医师
(1)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2)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医疗活动组织管理能力;
(3)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复杂的院内外会诊。
2.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主任医师
(1)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本专业相关学科进展;
(2)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能正确地诊断和熟练地处理;
(3)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和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
(4)具有较强的病房和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3.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技)师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并对其中某一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2)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设计及数据收集、处理;
(3)能正确处理复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4)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
(5)能组织开展基本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
(6)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4.主任药师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则制度,熟悉药事法规,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2)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要全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
(3)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的人员要全面掌握医院制剂技术和设计原理;具有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药研制能力;
(4)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要全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治疗方案;全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能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全性研究;
(5)主任中药师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调配、鉴别和养护等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监测、配伍禁忌的全面技术。
5.主任护师
(1)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
(2)在本专业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高深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病人;
(3)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护理会诊;
(4)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
6.主任技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2)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实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
(3)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历的影像诊断问题;
(4)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四)教学师导能力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能有效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4次,有培养下级(或同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不少于3名的经历。
(五)学术科研能力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权威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权威期刊不少于1篇。
2.获本专业地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项,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排名为前3名,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排名为前5名。
3.完成地市(厅)级及以上科研课题1项,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为第一完成人;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为前2名完成人。
第八条 申报通用副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及以上,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及以上,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聘任中级职务满7年及以上。
(二)工作时间要求
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公卫、药学、护理、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两类岗位任职人员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全年工作时间的1/3。
(三)专业技术能力
1.临床、口腔类别副主任医师
(1)熟悉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正确运用本专业的各种诊断、治疗技术;
(2)能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能参与疑难病例的诊断、抢救、治疗等工作;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能对复杂疑难病症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
(3)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
(4)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2.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副主任医师
(1)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本专业相关的各家学说;
(2)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
(3)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4)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管理能力。
3.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技)师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进行公共卫生相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收集、处理工作;
(2)能独立处理常规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3)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制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制方案,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独立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
4.副主任药师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2)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应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色药品的管理规定并指导下级药师;能熟练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特点、机理,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
(3)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的人员应掌握医院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键技术和工艺学原理;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
(4)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应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5)副主任中药师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3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监测、配伍禁忌的全面技术。
5.副主任护师
(1)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在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有所专长;
(2)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技能;
(3)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
(4)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
6.副主任技师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管理实验室的丰富经验和较高能力;
(2)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实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3)从事技术操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医院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四)教学师导能力
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每年为下级(或同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题课讲授至少3次,积极传播新知识新技术;有培养下级(或同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的经历。
(五)学术科研能力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权威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2.获本专业地市(厅)级及以上三等奖以上科技进步奖1项,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排名为前5名,二级医疗结构申报人员排名为前7名。
3.完成地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其中三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为前2名完成人,二级医疗机构申报人员要求为前3名完成人。
第九条 申报农村基层正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条件
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3年及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及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及以上。
4.中医(药)师承取得出师证后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30年,取得中医、中药专业副高级职称并聘任副主任中医(药)师职务满5年及以上。
(二)专业工作能力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社区护理、社区重点人群保健、优生优育等工作;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2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2篇;
5.在本单位内主持开展适宜技术推广,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益,或对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可持续发展给政府或(主管)部门提供客观、科学依据,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公立三级甲等医院正高级专家3人以上签字并实名推荐。
(三)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较好解决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在本单位内主持适宜技术推广,解决基层技术难题,并取得良好的医疗服务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具有培养和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具备较强的临床经验和分析总结能力,能对工作实践经验或本专业实践中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条 申报农村基层副高级职务
(一)学历资历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取得与申报专业类别一致的卫生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后,聘任中级职务满2年及以上。
2.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及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务满4年及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及以上,具备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中级职务满7年及以上。
4.中医(药)师承取得出师证后从事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25年,聘任主治中医师、主管中药师职务满7年及以上。
5.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业绩突出的,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
(二)专业工作能力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平均每年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圆满完成规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家庭签约服务、健康教育、社区康复、社区护理、社区重点人群保健、优生优育等工作;
2.培养带教2名以上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
3.每年在本单位或下级医疗机构举行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2次以上;
4.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并经单位鉴定为优秀的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或病案分析资料1篇,或本行业、本区域、本单位适用性技术报告、项目阶段任务报告等1篇。
(三)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有较丰富的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基层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主动参与适宜技术推广,取得较好的医疗服务效果;具有协助培养和带教下级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能够主持本院本专业的业务讨论。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正常申报的基本条件、工作时间、资历条件、专业技术能力、教学师导能力、学术科研能力等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逐级破格申报。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以第一主持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
(4)在SCI期刊发表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10分或3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5分。
(5)具备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可经过3名同专业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二级专家)推荐。
2、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以第一主持人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4)在SCI期刊发表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大于5分或3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0分。
(5)具备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可经过3名同专业专家(院士、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专家)推荐。
(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副高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在农村基层工作满25年,聘任副高职务满7年,同时具备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可经过3名同专业专家(省、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
2.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中级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级“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在农村基层工作满20年,聘任中级职务满9年,同时具备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可经过3名同专业专家(省、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生下派基层要求界定如下:
(一)城市公立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下派到二级或二级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县医院、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各区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下派到本地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本次晋升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作等同于下派基层服务工作满1年:
1.受组织选派已参加援藏、援疆8个月以上者。
2.受组织选派参加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3.参加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或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组织的卫生下乡(包括卫生扶贫、巡回医疗、青年志愿者、专业项目、实验区建设等)工作,实际累计天数在1年以上者。
4.参加卫生对口支援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在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1年以上者。
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视作等同于下派基层服务情况。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者,申报当年不作晋升前下派要求。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关于时间概念的界定如下: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执业时间,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结束时间以评审会材料受理之日为准。业绩成果、论文等均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关于执业时间的计算界定如下: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的执业年限从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含执业助理医师)时间算起。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执业年限可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算起。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关于学历和学位的概念界定如下:
本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和学位,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相关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职后学历中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岗证明材料的除外);职后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关于岗位聘任的概念界定如下:
实行岗位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申报人员,严格按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时间申报上一级职务,相应低一级职务聘任时间应达到规定年限。
中级职务指聘任到10-8级岗位,副高级职务指聘任到7-5级岗位。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关于发表论文说明
本文中所述论文实行代表作,指可以反映本人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字数不少于1500字。论文发表期刊均要求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sapprft. go
v.cn/)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性较强。
权威期刊是指被SCI、或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影响因子大于1.0的期刊。除权威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学类期刊列入统计源期刊。权威期刊目录另行公布,适时调整。
权威期刊认可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统计源期刊仅认可第一作者。
增刊、专刊不予认可。主编或参编著作、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关于科研课题说明
(一)科技进步奖:指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行业协会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励不予认可。
(二)地市(厅)级:指省辖市或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三)完成课题以课题验收部门下达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各级医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申报人员按机构级别分级准备申报材料。
农村基层申报人员既可以按“通用条件”申报,也可按“农村基层条件”申报,但不得在同一年同时申报评审通用或农村基层任职资格。不得向上逆向转评通用型任职资格。
农村基层任职资格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仅限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聘用时有效,逆向或向外省流动,其任职资格无效。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职改办发任职资格文、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并经查实的,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法依规撤销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医疗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以事故鉴定结果当年开始计算。
(二)学历、资历、执业资格、下基层服务经历以及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成果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等,处分期和刑期(含影响期)未满的。
(四)申报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相应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
(五)上一年度或申报年度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记分≥12分的。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由市人资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