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纺大人〔2018〕44号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七、八级职员管理办法》已经10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18年10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七、八级职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管理人员晋升通道,实现岗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年轻化专业化的基层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2014]3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和《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武纺大党发[2016]39号)等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七、八级职员包括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管理七级、管理七级非领导职务和管理八级人员。其中七级职员为聘用在管理七级和管理七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员,八级职员为聘用在管理八级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 七、八级职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按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设定七、八级职员岗位职数,七、八级职员岗位总数原则上按全校管理岗位总数的50%控制设置。
第五条 七、八级职员实行岗位聘期制度,每个聘期为四年,与学校全员岗位聘用聘期保持同步。
第六条 人事处具体负责七、八级职员的选聘和管理监督。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七、八级职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自觉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践行“两个坚决维护”,政治上成熟可靠。
(二)自学践行“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五好干部标准,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勇作为敢担当。
(三)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四)热爱党的高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管理、协调和处理具体问题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心为师生服务。
(六)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乐于奉献。
(七)凡政治表现、廉洁情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选聘担任七、八级职员,应当具备下列资历条件:
(一)晋升聘用担任八级职员的,须现聘在管理岗位,近四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2.管理九级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后具有六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具有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有大学本科学历;
6.具有十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有大专学历;
7.具有二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8.在其他单位具有副科级任职经历或由组织人事部门派出挂职一年及以上经历的。
(二)晋升聘用担任七级职员(管理七级非领导职务)的,须现聘在管理岗位,近四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博士除外),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见习期满;
2.获得硕士学位后具有六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普通本科毕业后具有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具有工作二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有大学本科学历;
5.具有二十五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有大专学历;
6.具有三十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三)选聘担任七级职员(管理七级)的,须现聘在管理岗位,近四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同时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管理八级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获得硕士学位后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4.获得本科学历后且具有六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在其他单位具有正科级及以上经历者,或者在其他单位具有三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者。
(四)还需满足岗位对政治面貌、专业知识等其他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九条 七、八级职员原则上应当逐级选聘,不得突破任职资格规定越级选聘。
第十条 七、八级职员的配备,严格按照学校核定或者批准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学校根据空岗情况,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
第十一条 选聘七、八级职员,党委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组织选聘、竞争上岗聘用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组织选聘七、八级职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方案。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审定通过后启动实施。
2.个人申报。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根据个人意愿申报相应岗位。
3.组织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任职资格和条件对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并填写推荐意见。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人员情况,直接向学校推荐符合任职条件人选。
3.审核公示。人事处会同校纪委对申报推荐人员资格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4.组织考察。组织考察采取个别谈话考察的方式进行。人事处组成考察组,到相应二级单位征求个别谈话推荐意见并排序。个别谈话(人数院部为7-9人,机关为5-7人)推荐征求意见范围为: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院部为分工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共事的同事,机关为处内同事),并形成考察材料。
5.评议推荐。人事处根据岗位要求和人岗相适的原则,结合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情况,提出七级职员(管理七级)晋升人选建议方案,提交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评议,决定晋升管理七级建议人选;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审议七级职员(管理七级非领导职务)、八级职员申报晋升人员资格,通过晋升人选。
6.党委决定。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决定七级职员(管理七级)晋升人选,人事处在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内对晋升人选进行公示。
7.拟聘公示。对拟聘人选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8.发文聘任。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学校发文聘用并与委托二级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如因实际需要需采取竞争上岗方式选聘七、八级职员时,可参照《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武纺大党发[2016]39号)中第五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新选聘的七、八级职员,由人事处组织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按要求审查个人档案,并由学校党委委托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廉政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受聘在七、八级职员岗位的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一并组织实施。聘期考核以岗位基本要求为基础,以聘用合同确定的职责任务为重点,考核受聘人员聘期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下一轮聘期优先聘用;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学校予以续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学校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十六条 七、八级职员聘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
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凡涉及以上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
门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任职。学校党委讨论七、八级职员聘用,
涉及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人事处负责将七、八级职员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整理后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为加强七、八级职员思想政治工作,爱护帮助七、八级职员成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与本单位七、八级职员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五章 交流与降级
第十九条 七、八级职员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因任期制规定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七、八级职员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或因工作需要确需轮岗并经学校同意的,可以申请交流。
第二十条 七、八级职员在校内交流,需由调入单位和调出单位与人事处充分沟通,报学校批准之后方可进行。由于机构调整、集中调整等原因,涉及到的安置问题由人事处统一研究。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或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低一级聘用。降级聘用的七、八级职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聘七、八级职员,必须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三条 选聘七、八级职员,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七、八级职员,或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七、八级职员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讨论决定七、八级职员选聘;
(四)不准私自泄露选聘工作信息内容;
(五)不准在选聘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选聘工作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七、八级职员选聘工作;
(八)不准在七、八级职员选聘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不准涂改个人档案,或在七、八级职员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聘用。
第二十五条 校纪委(监察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聘七、八级职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选聘七、八级职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本级或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七、八级职员的选聘管理工作,辅导员管理职级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