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职工退休和延迟退休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职工退休和延迟退休管理,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05〕9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事业编制和人事聘用人员。
第二章 正常退休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职工按下列条件退休:
1.男性年满60周岁应正常退休;
2.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六级及以上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应正常退休,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选择60周岁退休的,除因身体原因,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鉴定无法继续工作外,不能在55周岁至60周岁之间提出退休;
3.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七级及以下的女性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50周岁应正常退休;
4.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岗位工作满5年,方能按所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其中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未满5年的,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退休;从管理岗位或专技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未满5年的,可以在连续受聘满5年的当月办理退休;
5.省管领导干部的退休时间,以省委组织部下文明确的时间为准,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正常退休的办理程序
1.提前通知。人事处在每个学期末提前将下个学期将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名单以书面通知下发到有关二级单位,提醒相关单位提前做好职工退休后的工作安排;
2.信息核对。职工本人对人事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对,如有异议,职工应及时到人事处查证和确认;
3.单位谈话。二级单位接到通知后,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妥善做好有关工作交接和财、物的移交;
4.填写表格。本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职工退休呈报表》(附表1)一式三份,连同本人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提交到人事处;
5.办理手续。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退休证。
第三章 提前退休
第五条 根据国家现行退休政策,职工按下列条件提前退休:
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
2.因工致残,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机构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提前退休。
第六条 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职工提出提前退休申请,填写《湖北省企业职工非因公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和《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附表2)一式三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2.上级审查。人事处将材料送人社厅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3.医院鉴定。本人携带鉴定表及相关材料到指定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学校审批。人社厅批复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事处报请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批准;
5.办理手续。人事处通知职工按规定程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第四章 延迟退休
第七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含院士),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可以申请延迟退休年龄。
第八条 拟申请延迟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最长可申请延迟退休年龄至63周岁。
1.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名师;
2.已达退休年龄,近四年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重大教研项目;
3.已达退休年龄,近四年作为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在研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
4.经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的博士生导师,且正常退休时有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尚未毕业。
第九条 确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延迟退休。
第十条 符合延迟退休年龄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延迟退休:
1.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的《武汉纺织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武汉纺织大学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延迟退休年龄审批表.docx一式三份和相关附件,报所在院部。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对提出申请的拟延退人员进行初审,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将报人事处审核;
2.院部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3.学校审核。人事处对照延迟退休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4.校内公示。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拟延迟退休人员名单,校内公示。
5.办理手续。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延迟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申办一次,每次最多延长一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多次申请,但最多不超过规定的延长退休年龄。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延迟退休的人员根据延迟退休协议,按照在职职工进行管理,享受同类同级在职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退休人员退休当月享受在职工资及待遇,下月起按国家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四条 退休职工应在接到批准退休通知之日的当月内办清相关手续。凡当月内未办清手续者,人事处即从下月起暂停发放退休费,待手续办完后补发所停发的退休费。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约请有关校领导与其谈话,其他职工退休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武汉纺织大学职工退休若干规定》(武纺大人〔2010〕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国家退休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