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关于在全国事业单位集中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3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方案》(鄂人社函[2020]16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人社部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有效发挥人事奖励工作手段,展现我校参与脱贫攻坚成果和风采,激励我校教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二、奖励对象、组织实施和奖励名额
(一)奖励对象
自2015年底我校开展脱贫攻坚工作以来,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教职工,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从严掌握。
(二)组织实施
本次专项奖励工作由人事处牵头,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共同参与。人事处负责专项奖励工作方案拟定,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专项奖励评议工作,组织部负责组织二级单位对拟奖励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三)奖励名额
根据鄂人社函〔2020〕161号规定,按照记功个人不超过参加专项工作人数的15%、嘉奖个人不超过30%计算,确定记功个人名额不超过2人、嘉奖个人名额不超过4人。
三、奖励条件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旗帜鲜明讲政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服从大局、履职尽责、深入脱贫攻坚一线,倾心用力真扶贫、扶真贫,出色完成扶贫任务,事迹突出;勤于钻研、勇于探索,创新扶贫措施或方式方法,理论或实践创新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脱贫攻坚专项任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教职工,给予嘉奖;
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脱贫攻坚专项任务中产生较大影响的教职工,记功。
四、奖励程序
1.个人申报(10月7日前)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审批表》(附件1)提交到所在单位,并提交相应的支撑材料。
2.单位推荐(10月9日前)
申报人所在单位根据奖励资格和条件对申报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在充分听取党员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填写推荐意见,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排序,汇总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情况汇总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在10月9日16:00前将申报人员材料和汇总表交人事处317办公室。
3.审核评议(10月16日前)
学校办公室牵头组成评议小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及相关申报人员二级单位对申报人选进行评议,研究提出我校拟奖励个人候选对象。
4.全面考察(10月23日前)
组织部组织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对拟嘉奖和记功奖励个人候选对象组织全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5.学校审定(10月26日前)
人事处将拟奖励个人候选对象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结果报备(10月31日前)
公示无异议的,学校发文公布,对获得脱贫攻坚专项奖励的个人发放奖金、奖章和证书,并将记功和嘉奖对象向省人社厅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确保专项奖励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把专项奖励工作自觉融入脱贫攻坚大局。对同一事迹已经表彰奖励的个人,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已经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严格标准,严肃纪律。坚持政治标准和脱贫攻坚工作实绩,体现广泛性、注重代表性,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奖励对象和奖励工作经得起检验;严格遵守各项人事纪律,对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宣传我校教职工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动示范作用,展现我校参与脱贫攻坚成果和风采,激励我校教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联 系 人:人事处 易 卉 联系电话:59367480
附件:1.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脱贫攻坚专项奖励审批表
2.武汉纺织大学脱贫攻坚专项奖励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