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办理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办理人与死者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因病死亡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病故所在医院出具);
4、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5、死者与办理人的户口薄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第5项外,均需出具原件;材料3、4需同时提供复印件2份;办理人为本校教职工的,不需提供材料2。
二、办事程序
(一)办理人在教职工死亡当月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提交至人事处劳资办公室;
(二)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向代理人出示《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相关标准的说明》;
(三)人事处劳资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计算出死亡教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具体数额,经代理人办确认后在《关于××教职工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说明》上签字。
(四)人事处劳资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费、抚恤金发放通知及停发工资通知发至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丧葬费费、抚恤金并在下月予以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