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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发布时间:2015-11-05    作者:一般用户    浏览次数:

       


人事代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须知:

一、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二)男职工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以上;
(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二、待遇标准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生育医疗待遇范围按《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式享受待遇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三、办理程序
(一)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 6 个月内,持相关证明到男职工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办理就医登记。
(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持男职工医保卡和本人身份证就诊,其享受待遇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 3 个月内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实施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本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办理及现金报销须知

一、人事代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1 份
2 、男方医保卡复印件(单面) 1 份
3 、《生育服务证》复印件 1 份或《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4 、填写《武汉市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一式 3 份
职工按要求准备好材料交人事处,在人事处备案后由人事处将材料送湖北省人才中心代为办理,办理好后人事处到湖北省人才中心取回材料,再通知职工领取审批后的材料,即可享受相应待遇。
二、人事代理男职工配偶生育现金报销提供资料
1 、武汉市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就医登记表
2 、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发票原件
5 、费用清单原件
6 、住院病案(病案室复印)
7 、男方社保卡复印件
8 、现金结算申报审核表
9、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个人垫付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 3 个月内 , 凭相关材料向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男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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