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鄂人社职管〔2019〕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林 业 局
2019年7月18日
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要求,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林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60号),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级职务名称为工程师,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林业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林业工程分为以下6类:
(一)森林培育类: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
(二)调查规划类:林业资源监测和调查、林业规划设计、林业资源认证和评估、林业信息技术等;
(三)生态保护类: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繁育、水土保持、沙漠化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湿地保护等;
(四)景观绿化类:园林绿化、园林规划设计、森林(湿地)景观、花卉园艺、园林工程与建筑等;
(五)林业产业类:木材加工和利用、林产化工、林业机械装备、制浆造纸等;
(六)勘察设计类:林业建筑与土木、森林采运、林区道路工程、林区开发与规划设计、林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监理等。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林业事业,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破格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一次以上优秀;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与申报专业、级别、从事专业一致;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2.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高级工程师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三)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
2.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认定;或取得林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3.取得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3年以上;
4.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四)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
2.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3.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2年以上;
4.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林业专业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技术员4年以上。
(五)申报技术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当年内经考核认定;理工类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认定。
第六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独到见解,能对工作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在本专业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2.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趋势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领域或专业技术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成果,有较强的专业理论论述与专业总结能力。
3.申报工程师必须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能对有关专业活动进行理论分析和总结。
4.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状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参与相关的专业理论研究与专业总结活动。
5.申报技术员必须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
(二)专业技术应用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能承担本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专业科研工作,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并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业务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担任高级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林业重点科技项目2项,或主持大中型林业工程项目2项,并经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2)主持研发林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2项,取得显著效益,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或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1项,或审定林木良种2个,或主持起草并颁布实施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2项;
(4)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被列入省(部)级科技成果推广储备库,或主持完成的林业调查、规划咨询等成果被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5)作为“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等开展林业科技服务,通过相关部门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1500人次以上,切实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
2.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专业工作经验,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方案,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林木良种繁育、森林培育、科技推广、调查规划、勘察设计等技术工作3项,完成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并验收合格;
(2)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展县级及以上林业专业调查3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加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技术工作3项(其中主持1项),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作为技术负责人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技术工作3项;
(5)参加林产品加工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研发应用工作2项,并产生显著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审定林木良种(新品种授权)2个,或1项行业标准或2项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技成果被列入省(部)级科技成果推广储备库,或负责完成的林业调查、规划咨询等成果被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8)作为“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等开展林业科技服务,通过相关部门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1000人次以上。
3.申报工程师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够基本掌握并正确运用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提出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可行性建议,能够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林木良种繁育、森林培育等技术工作3项,完成相关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并验收合格;
(2)参加县级及以上林业专业调查、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项目评估3次,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参加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技术工作2项,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4)参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技术工作2项;
(5)参加木材生产、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等项目2项,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作为完成人,审(认)定林木良种1个,或参加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林业行业或地方标准1项;
(7)参与完成的林业调查、规划咨询等成果被同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8)参与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开展技术服务,通过相关部门考核,并完成技术服务,人员培训500人次以上。
4.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积极参加并能较好的完成林业科研推广、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等工作。
5.申报技术员能初步掌握专业技能,并完成有关工作。
(三)学术科研能力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在高级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4)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5)条:
(1)国家级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或工程类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或湖北省勘察设计、优秀咨询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科技成果2项;
(3)主持1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林业调查、监测评价、规划咨询、工程设计项目;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5)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少于2篇),或主持撰写并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专著(8万字以上)1部。
2.申报高级工程师,在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有效名次,下同),或省(部)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县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三等奖;
(2)参加林业工程规划咨询、勘察设计、评估、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等项目5项,并在大中型项目中担任1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或在小型项目中担任2项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5),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4)在正式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1篇),或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1部。
3.申报工程师在助理工程师任职期内,取得下列成果中第(1)-(3)条中的其中1条和第(4)条:
(1)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获得者(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2)参加小型林业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3项,或组织施工的林业工程2项,通过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作为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4)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参与撰写出版了专著、译著。
4.申报助理工程师,有参与本专业项目实施的经历,并能较好地完成任务;或参与本专业单项工程或专业技术方法的设计、实施和报告编写,按时完成任务;或参与编写成果报告、作业设计,参与资源调查、工程勘察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师导教学水平
1.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在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林业事业发展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有指导工程师完成科研规划与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生产运行与管理的能力和经历,能承担专业教学、培训和技术指导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3.申报工程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作师导教学要求。
第七条 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逐级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2条中的1条,或第3-7条中的2条:
1.国家级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收录2篇及以上,或以前二名完成人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与本专业相关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2项,技术成果达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
5.主持2项国家级或4项省(部)级林业调查、监测评价、林业规划咨询、工程设计项目,并经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用或验收合格;
6.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
7.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2项,或审定林木良种3项,或主持制定并颁布实施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3项。
(二)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经两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国家级科技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3);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审定林木良种(新品种授权)2个,或1项行业标准或2项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
3.在中文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或主编出版专著或译著(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林业项目2项,并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在乡镇基层从事林业生产、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20年及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5条中的2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奖(含勘察设计奖、优秀咨询成果奖)主要完成人;
2.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的本专业的专著、译著;
3.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
4.主持完成工程项目,在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
5.在乡镇基层从事林业生产、勘察设计、科技推广及技术管理岗位连续工作10年及以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件中的“理工类或林业相关专业”均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设置的学科分类为依据。脱产参加学历教育时间,不计入任职时间。职后取得的学历,视同达到规定学历。
第九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均按满实足年限计算,以当年年度评审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计算时间。获得林业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条 本条件中取得资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针对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其他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述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均应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本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论文:本条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核心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论文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征稿通知、清样稿以及论文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著作: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课题:科研课题专业范围应与申报专业相同,“国家级”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立项课题;“省级”是指省科技厅、省林业局或省教育厅等单位立项课题,“市级”是指市(州)科技局等单位立项课题。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政府或政府部门设立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 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个人申报、部门推荐、各级审核、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发文确认等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问题,任职资格都将不予确认。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经取得任职资格,经查实在申报评审期间有下列问题的,可依纪依规撤消其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在重大责任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学历资历、工作经历、业绩材料、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的。计算时间以受处分时间和本专业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起始时间。处分结果应与年度考核相衔接。
第十五条 本条件作为全省林业专业申报的基本条件,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标准及量化细化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95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