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纺大人〔2020〕10号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20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对人才的需求,鼓励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进一步优化职工队伍学历结构,规范和加强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鼓励提升原则。从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等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在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鼓励职工提升学历层次。
(二)统筹规划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保证重点学科,扶持新设学科(专业),同时兼顾一般学科,重点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三)学用一致原则。专任教师报考专业必须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所需;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报考专业原则上须与本人所从事岗位性质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攻读范围及形式
第三条 职工攻读博士学位,主要是指学校在编在岗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包括专任教师、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形式
(一)定向委培形式:职工攻读定向委培博士学位期间,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不转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保留在学校,按在编在岗人员管理。
(二)非定向形式:职工攻读非定向博士学位期间,人事档案转出到培养单位的,学校解除其人事关系,并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以非定向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可申请与学校签订毕业后回校的工作协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报考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二)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身心健康,潜心本职工作,胜任所在岗位工作要求。
(四)专任教师工作满1年,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满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单位推荐。专任教师由所在院部教授委员会推荐,并由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推荐由所在二级单位党政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其中,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须经党委组织部同意;辅导员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八条 学校审批。人事处对职工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通知职工按规定程序办理报考手续。
第九条 办理手续。职工凭录取通知书在入学前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一)以定向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未与学校签订委托培养协议的,一律视为未经批准,其脱产学习时间视为旷工,并按学校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二)以非定向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录取学校调档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章 学习期限及待遇
第十条 定向委培攻读博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3-6年,其中脱产学习最长时限为1年,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脱产学习时间根据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实际情况确定,脱产学习视为在编在岗。确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学习年限的,职工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其培养单位和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最长延期时限为1年。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免除脱产学习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计算,脱产学习时间计入履职年限。
第十二条 以定向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在规定脱产学习期间按在岗享受待遇,其国家工资、基础性绩效照发,奖励性绩效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其中辅导员、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由人事处核拨)。
第十三条 以定向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在学习期内,不得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北省教育厅等公派出国访学项目。
第十四条 博士点建设学科、专业的专任教师以定向委培方式攻读博士学位的,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资助其攻读学位期间的学费,资助标准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取得博士学位后凭票据报销。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标准按照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以非定向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未签订回校工作协议),毕业后回校工作按毕业年度学校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和人才引进程序办理。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攻读博士学位职工的日常管理。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前,所在二级单位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基层党组织书记要与其谈话,协助其办理手续,保证按期就读。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在二级单位应主动关心其学习、工作等情况;职工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定期向所在二级单位报告学习情况,按时完成学习任务,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职工取得学位回校后,所在二级单位要对其能力提升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十七条 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有学术不端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武汉纺织大学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以定向委培形式攻读博士学位的职工,应当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工作和学习任务,并参加学校职工考核,考核要求与在岗职工保持一致。职工脱产学习期间,所在二级单位须每月如实上报考勤。
第十九条 享受学校学费资助的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从毕业次月回校工作起计算,最少应在学校服务8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办理调离或辞职的,应核退学校为其支付的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原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