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属事业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学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工勤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考核内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为基础,对照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年度目标科学评价工作实绩。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重按照岗位聘用合同及年度任务要求评价工作业绩,突出“人与事”的考量;同时也要在单位内部对相同相近岗位人员实行相互考核对比,即兼顾“人与人”的比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审核批准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按任职的两个岗位的岗位要求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承担的社会公益任务,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年度考核方案。要规范考核程序,经过自述自评、单位人员互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方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
四、考核等次和比例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宽严得当、公平合理。工作人员年度任务普遍完成好的单位,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优秀等次比例可按人员总数的20%左右控制;人员年度任务普遍完成一般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适当降低其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0%或以下。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1、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聘期考核为优秀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聘期考核为优秀的,具备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且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列入“竞聘保岗”人员。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单位可以直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5、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优秀等次的,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相应的奖金,奖励额度可参照公务员评优后奖励额度且纳入绩效工资额度内执行,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聘期考核与续聘、竞聘工作
对聘期已满人员,可将本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实施。考核程序参照年度考核程序。
凡岗位没有发生人员变化的,原则上可经考核合格后直接续聘。
有条件的单位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开展竞聘上岗。即对原有级别(除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工勤岗位一、二级之外)考核位次排列在最后10%的岗位人员(含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同下一级别符合竞聘上一级别岗位资格条件并考核位次排在前10%人员一起进行竞聘。凡原级别落聘人员均降聘一个岗位级别,执行降聘岗位相应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
聘期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参加竞聘上一级别岗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聘用。
七、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要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各事业单位做好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考核工作的程序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考核方案。
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14年1月上旬开始,至2014年2月底结束。省直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本部门汇总后的2013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和《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统计表》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审核备案,省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各市、州、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等事项,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部门具体安排。
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具体问题,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