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人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人事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合同是指学校与全体在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书面形式确立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 人事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订立人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人事合同的分类与相关定义
第五条 人事合同也称为用工合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人事合同包含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协议等;广义的人事合同不仅包含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和劳务协议,还包含培训协议、出国协议、就业协议、人才引进协议等。本办法人事合同指的是广义的人事合同。
第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人事合同的主体。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我校与在职在编职工和新进职工确立聘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后续签。
聘用合同必备条款: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
(二)履行期;
(三)受聘人的工作内容;
(四)为受聘人提供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受聘人的工作报酬;
(六)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聘用单位与受聘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其他聘用合同条款。
第七条 劳动合同是我校与编制外用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校与编制外用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期不超过五年,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八条 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派遣单位与我校签订协议,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到我校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我校之间。
第九条 劳务协议是指我校与退休人员或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没有工作岗位的职工,签订的协议。合同期限为一年,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签。
第十条 培训协议是我校与在职教职工就在职人员培训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书面形式确立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协议。
第十一条 出国协议是我校与在职教职工就出国进修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用书面形式确立双方责任与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称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协议,是我校在引进高层人才的过程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服务期、购房补贴、科研启动费、家属的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三章 人事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人事合同履行
人事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人事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人事合同。人事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第十五条 人事合同变更
聘期内,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和具体用人单位可调整其岗位并相应变更人事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人事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人事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人事合同变更须以重新签订相关人事合同书、签订人事合同变更书或订立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书面形式,变更人事合同。
第十六条 人事合同中止
人事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二)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人事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人事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人事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人事合同解除
(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人事合同可以解除。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人事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提供伪造或虚假的履历、文凭、自荐和推荐材料、考试考核证明文件等的;
7、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学术规范,情节较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学校不得解除人事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随时解除人事合同的情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人事合同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学校有权自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书面拒绝,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人事合同。
受聘人员与学校有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处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人事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合同终止:
1、人事合同期满的;
2、人事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于受聘人员的原因导致合同未续签的;
3、当事人约定的人事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人事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人事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人事合同中止情形的,人事合同可以终止。
(二)学校不得终止人事合同的情形、特殊情形的人事合同期限顺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人事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手续
人事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受聘人员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人事处,按照要求与学校签订解除人事关系协议书并办理离校手续。由于受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完结,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社保、档案管理等不良后果,均由受聘人员本人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因人事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行协商,也可申请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还可以直接向湖北省相关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人事合同的签订权限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人事合同的签订权限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培训协议、出国协议、就业协议、人才引进协议是受法人委托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相关人员进行签订;
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协议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委托相关的用工单位在人事处的指导下进行签订,结果由人事处审核、备案;
后勤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协议遵循本办法,人事处备案,二级学院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事合同的日常管理
(一)由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
(二)有专门档案存放人事合同书,并按工号排序;
(三)做好合同返还签收登记;
(四)接受学校不定期抽查,改进与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