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岗位聘期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学校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强化全校教职工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适应学校“十二五”事业发展需要的,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和工勤岗位考核评价机制,根据湖北省有关文件、《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系列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纺大[2010]53号)精神,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与原则
考核的目的: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全面、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其岗位变动、奖励惩罚、续聘解聘等提供依据,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考核的原则:分类考核、重心下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尊重合同、依据职责;全面考核、突出业绩。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受聘在岗且聘期届满的教职员工。
三、考核依据
以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为依据,对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内容
聘期考核是以“德、能、勤、绩、廉”为核心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业绩的情况,主要以各单位制定的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结合岗位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考核内容,明确考核重点。
1、德:主要考核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体包括:能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能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考核其社会公德修养和职业道德水平;考核其对待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考核其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为人师表的情况;考核其遵守学术规范、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和团结同志的情况。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创新意识与开拓精神、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其对待工作的认真细致程度;考核其出勤率以及按时上下课、上下班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贡献,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原则,各类人员在“业绩”的考核内容上可有不同的侧重。
(1)教师:主要考核人才培养、科研工作、社会服务、学科与队伍建设等方面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学工作的质与量,教书育人的成绩;研究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的实绩;指导研究生、青年教师的实绩;编写教材、发表论著的数量和水平;承担科研项目、经费以及获得科研成果的情况。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专业技术工作的成绩和贡献,为教学、科研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服务的实绩。
(3)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在本岗位创新和开拓性工作的业绩;与本部门和其他部门同志协作配合的实绩。
(4)工勤人员:主要考核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5、廉:主要考核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方面的情况。有安全保密要求的岗位工作人员还必须考核安全、保密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考核等级确定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1、 优秀
在完成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基础上以定量测评得分多少为序排列,在学校下达的优秀指标控制数内取舍。指标数按各考核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切块下达。考核优秀人员严格按照考核要求确定,宁缺毋滥。
考核评定为优秀者,须符合下列情况:
(1) 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且至少一次为“优秀”。
(2) 聘用在二、三、五、六级岗教师完成的标志性教、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
2、称职
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者,可以评定为“称职”。
3、基本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
(1)单位述职1/2及以上职工评定为“基本称职”;
(2)工作不负责,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出现责任事故,造成财产损失;
(3)聘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聘期内两年及以上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任务不足;
(5)其他经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基本称职的。
4、 不称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1)单位述职1/2及以上职工评定为“不称职”;
(2)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或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工作极不负责,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生命危害;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不能正常工作的;
(5)聘期内有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或由于个人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或聘期考核的;
(6)聘期内“三无”(工作量低于年均额定 1/3、无任何科研项目、无科研论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成果)的;或长期在外兼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7)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国家法律惩处;或弄虚作假,严重违背学术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8)其他经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称职的。
六、考核结果应用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续聘、转聘、解聘、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1、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在新一轮岗位聘用中,可不参加评审直接续聘本岗位(二、三级岗位的续聘按照湖北省相关政策实行),或在竞聘高一级岗位时优先聘用。
2、聘期考核结果为称职者,在新一轮岗位聘用中,可以申请续聘本岗位或竞聘高一级岗位。
3、聘期考核为基本称职者,在新一轮岗位聘用中,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级别低的岗位。
4、聘期考核为不称职者,降低一级聘任。连续两次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5、未参加聘期考核的人员,不得续聘。
6、聘期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按相关文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并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和各单位根据考核管理权限,分别对不同岗位系列的人员组织考核。
1、 校级领导的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实施。
2、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3、 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任人员的聘期考核工作由人事处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4、“阳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阳光学子的聘期考核,根据签订协议,由学校成立相应考核小组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5、其他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各二级部门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一般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选取具代表性的本单位教职工为成员,各考核小组组成成员名单应于考核前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6、学校成立聘期考核监督抽查小组,将对各考核小组的考核方案、被考核人考核材料、考核过程、考核结果等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
参加考核人员根据聘期合同所列岗位职责对聘期工作进行小结,并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聘期考核表》,总结分析聘期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制订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完善职业发展规划。
2、材料审核与展示
各单位全面审核考核材料,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展示,接受职工评阅,个人考核表的填写须实事求是,恪守学术诚信,材料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者,聘期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3、 各考核小组考核
各单位考核小组对所有考核人员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进行认真评议,
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二、三、五、六、八、九级)人员要在单位进行工作述职测评,参与测评人员须达到单位半数及以上。优秀票过半数者,可以确定职工测评为优秀;合格票不过半数者,职工测评视为不合格。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时,要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确定等级后,填写《武汉纺织大学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
4、公示反馈监督
各考核小组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教职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考核小组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小组须在五日内作出答复。接受教职工监督和复议。
5、学校审定
组织部负责全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汇总,人事处负责其他类别人员考核结果汇总,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党委常委会对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并对复议申请做出裁定。
6、备案
各单位将教职工的个人考核表和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表送交人事处,考核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九、考核要求
1、各单位根据《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系列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纺大[2010]53号)要求,结合本单位各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和岗位职责,自行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各类岗位的考核方案、考核标准,在考核前报人事处备案。
2、 考核必须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对被考核人的评价应当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和走过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校将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对各单位的考核质量进行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考核结果无效,追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重新考核。
3、 学校“双肩挑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中兼任行政职务的同时参加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重考核。聘用在专业技术四、七级岗位的,原则上以管理工作为主进行考核;聘用在专业技术其他高级岗位的人员,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或其他专业技术成果进行考核,“双肩挑人员”科研成果考核要求不降,年均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
4、在上一聘期内发生岗位或单位异动的人员,聘期考核可根据全部所任岗位进行考核,最后考核意见由现聘用单位负责。
5、各考核小组组对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人员的情况,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专项报告。
6、教职工应实事求是地填写考核表,各级考核组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对违反考核规定或违法违纪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附则
1、本办法中的未列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细则,报人事处备案。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其它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武汉纺织大学教师岗位人员考核表
2.武汉纺织大学其他专技岗位人员考核表
3.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表
4.武汉纺织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表
武汉纺织大学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