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国家及湖北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管理岗位范围
(一)学校党政机关管理人员;各学院(部)专职党政管理人员;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中心的专职管理人员;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期刊社、后勤集团等直属单位的党政中层领导干部。
(二)学校机关中专业性强的财会、审计、档案、校报、心理咨询、基建工程等部门的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其他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三)后勤集团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原属事业编制的干部可根据其现岗位和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或专业技术岗位职级,记入个人档案;原属工人编制的,原则上按工勤系列聘用。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管理岗位设置要服务于创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大学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二)管理岗位设置要以提高办学效益为出发点,坚持精简、高效,提高管理效益,降低管理成本。
(三)管理岗位设置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推进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
三、管理岗位总量
(一)根据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管理岗位总数控制目标为学校事业编制总数的15%,本次聘用按实际人数设置岗位。
(二)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为学校核定下达的职员编制数。在学校核定职员岗位数后,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在高一级岗位职员空缺情况下,其职数可转换为低一级职员岗位职数。具体各单位管理岗位数见附表一。
四、管理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至十级职员。
(二)校级正职、校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级、四级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校任命担任处级正职、处级副职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级、六级职员;学校任命担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七级、八级职员;学校任命担任科员、办事员的人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九级、十级职员。
(三)管理岗位中四级及以上的职员职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六级职员及以上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九、十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位管理岗位总量的15%。
五、基本岗位职责
(一)五、六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负责学校职能部门、学校直属单位、学院级教学研究单位等的管理工作,或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七级以下职员工作。
(二)七、八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主持办公室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九级以下职员工作。
(三)九、十级管理岗位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党务或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文稿。
(四)各级管理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拟定。
六、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学校,愿意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开拓进取,能正确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上一聘期(或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6、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八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7、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职员岗位。
(二)管理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三级、四级职员的任职条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确定。
2、五级、六级职员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执行。
3、七级职员岗位除符合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博士学位。
(2)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3)原任主任科员。
(4)副主任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5)获得硕士学位后且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6)获得本科学历后且具有六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八级职员岗位除符合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博士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原任副主任科员。
(4)获得硕士学位后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获得本科学历后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4、九、十级职员岗位除符合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管理岗位工作。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3)具有大专学历且具有五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七、岗位聘用
(一)聘用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5、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管理岗位聘用或续聘的具体事宜。
2、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拟聘人选,聘用本单位九级、十级职员,处理本单位管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的聘用工作在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1、五、六级职员岗位的聘用,由个人根据现任职务与岗位对应关系,填写(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岗位申请表》,由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并经党委常委会审核聘用。
2、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的聘用:
(1)公布管理岗位;
(2)个人填报《武汉纺织大学管理岗位申报表》(附表二);
(3)所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形式多样的评选活动,评议后确定推荐人选并签署书面意见,将七、八级岗位推荐人选和九、十级岗位拟聘人选上报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
(4)学校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对七、八级岗位上报人员资格进行复查,对申报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对九、十级申报人员进行复核;
(5)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聘用名单;
(6)公布选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四)聘约管理
1、管理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续聘。
2、各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与受聘的七级及以下职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接受学校监督。
3、在同一岗位聘期满两届的干部,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4、各单位实际聘用人员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管理岗位数。在岗位的聘用中应坚持条件,宁缺勿滥,可根据应聘人的实际情况,将高级别岗位转入低级别岗位使用。
5、新进校拟聘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本人和拟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职级。
八、其他规定
(一)距退休年龄不满一个聘期的管理人员可不参加岗位双向选择,经学校聘用后,保留原级别,享受相应级别非领导职务的职员待遇;占所聘单位的管理岗位数,不占该级别岗位数。
(二)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工人,按相应管理岗位的职级兑现校内津贴,按工勤系列发放国家工资,占用学校管理岗位职数,不占用工勤岗位职数。其工人身份不变,退休年龄执行工勤类别的相关规定。
(三)首聘中未聘用到对应级别职员岗位的人员,过渡期内享受相应级别非领导职务的职员待遇。
(四)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享受教师岗位待遇,同时可根据其条件确定相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九、附则
(一)“双肩挑”人员聘用的有关说明
1、“双肩挑”人员系指原为在编专任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具有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现任职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人员。“双肩挑”岗位主要指校领导岗位或管理岗位中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岗位,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双重考核”。学校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以及“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确因需要必须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承担教学、科研具体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比例。
2、“双肩挑”人员聘用教师岗位按教师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3、“双肩挑”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可选择教师岗位,被聘用到教师岗位的,调入相应院部;具有相应其他非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选择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被聘用到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调入相应单位。
(三)原在管理岗位的工人,可根据自愿选择申报工勤技能岗位,按工勤技能岗位管理。
(四)其他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五)本细则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