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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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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运行“网上请假”办事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9    作者: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为探索职工网上办事平台,打造“一站式”服务体系,让信息多跑路,职工少跑路,经人事处与信息技术中心共同开发,试运行上线“网上请假”办事流程。试运行期间,“网上请假”与“纸质请假单”并行,其具体功能和操作步骤如下:

   一、请假流程

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核。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信息门户,从可用应用选项中的“公共服务”里查找“网上请假”,进入网上请假界面,如下图所示:

其中红色星号为必填选项,按请假类型自行选择,填好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办理人”,选择完成后,点击下方蓝色按钮,启动请假流程。可点击“流程状态”查看目前流程状态。如请假流程已完成,则出现在信息门户“任务中心”的“已办任务”中。

二、销假流程

请假结束后,由职工本人提出销假申请,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核实后销假。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重新登录信息门户,在“任务中心”的“待办任务”中,点击“销假服务”,进入网上销假界面,如下图所示:

销假需各二级单位办公室主任知晓,并确保该请假职工已到校后方能用系统通过该职工销假业务。销假各流程结束后,职工可在已办任务中查询。

三、请假类型

请假类型由职工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具体说明及流程如下:

(一)病假

说明:上传校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校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也需经校医院签批)方可办理病假申请。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由校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对待。

长期病假(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人员,每年定期审核一次。长期病休康复后申请恢复工作的,需向所属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并经所属单位与校医院签署同意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手续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要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流程:

3天以内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销假。

4天及以上,6个月以下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销假。

6个月以上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销假。

(二)事假

说明: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且单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0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

流程:

3天以内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销假。

4—7天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销假。

7天及以上

个人申请(上传附件)——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销假。

(三)产假

说明:1.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湖北省相关计划生育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计生办审批执行。

2.女职工产假满后仍需病休的,按病假处理,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按病假规定执行。

3.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假期由学校计生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执行。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

5.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流程: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销假。

(四)婚假

说明:1.职工本人结婚可按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请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一年以内(以结婚证时间为准)一次性休完,不得分开休假,过期不补。

流程: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销假。

(五)丧假

说明: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可请丧假3天。奔丧对象在外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流程:个人申请(上传附件)——所在二级单位审批——人事处批准——销假。

四、注意事项

(一)个人对填写请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请教职工填写请假信息时务必真实、准确、完整,对于需上传附件的请假类型,必须上传附件,否则不予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提交请假、销假申请后,请联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时审核。

(三)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养成每日查看“任务中心”的习惯,提高工作效率。


联系人:张乐

联系电话:027-59367501


人事处、信息技术中心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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