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预扣标准和
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一)》(鄂人社发[2017]8号)、《关于在汉中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18号)等文件规定,学校将调整2017年预扣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标准和一次性补贴标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预扣标准
1.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工资按2016年12月对应的调标后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按《在汉中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标准表(2017年度)》(见附件)对应标准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基本工资的12个月的平均值计算,改革性补贴含按湖北省规定算法计算的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2.缴费比例不变
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比例仍然按鄂人社发[2015]64号规定的基数执行,即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8%)和职业年金(4%)。
3.计算办法
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月缴费=(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补贴56元+绩效工资缴费基数+年终一次性奖金+改革性补贴)*12%
4.执行时间
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预扣新标准,从2017年5月起执行,2017年1-4月仍然按原标准预扣,待养老保险正式参保后结算,多退少补。
二、调整2014年10月以后职务职级晋升的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
1.调整基本工资计发工资基数
2014年10月以后职务职级晋升的退休人员的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基数调整为,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
2.计发月数不变
计发月数仍然按鄂人社发[2015]54号规定执行,即139个月。
3.计算办法
一次性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基本工资*139个月
4.执行时间
2017年4月以后退休的职务职级晋升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2014年10月-2017年3月职务职级晋升的退休人员,按新标准计算一次性补贴,并在5月工资中补齐差额部分。
附:在汉中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缴费基数标准表(2017年度)
人事处
2017年 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