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病)者提供以下资料至人事处:
1、伤(病)者本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人事处领取);
2、伤(病)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照(一寸红底)2张;
3、首次伤(病)病历及近五年伤(病)病历,出院记录或小结、诊断证明、拍片报告等资料复印件一份;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5、单位出具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一份。
二、由人事处将上述材料上报至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具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医院及时间。
三、伤(病)者本人必须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通知上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医院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需携带以下资料):伤(病)者提交原始医疗病历及近五年伤(病)病历(包括全部的化验单、X光片等医院全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