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及湖北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范围
学校设置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档案和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二、岗位总量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控制目标为占学校岗位总量的20%。此次聘用按现有在编在岗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人数进行。
三、岗位结构等级
(一)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各系列岗位名称、等级与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见附表。
(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其中副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中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九级,初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十一级。
(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中,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的比例为20∶55∶25。
(四)非教师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量由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在高级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六级、七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首聘为3∶7,九级、十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4∶6;十一级、十二级岗位职数控制比例为5∶5。
四、基本岗位职责
(一)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握本职工作理论前沿和热点,主持或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或科研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或具体负责跨部门、跨专业的综合性业务课题、工程或改革、调研工作;积极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工作调研报告;指导中级、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二)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熟悉本职业务,独立承担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工作,正确处理一般技术问题或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工程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努力钻研业务,联系本职工作实际,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指导初级岗位人员工作。
(三)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服务态度端正;初步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技术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在指导下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四)各级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依据具体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确定。
五、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1、遵记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学校,愿意为学校建设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2、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开拓进取,能正确处理学校、部门、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3、顾全大局,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上一聘期(或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二)具体任职条件
1、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级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四级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实验关键岗或其他专业技术骨干岗位,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15年,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9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1条者,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6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2条,或聘任副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满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3条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1)在重点核心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总经费达3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主持过2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或5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实验研究项目一项,并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或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或独立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项并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3位)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学校三级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
上述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以来取得的。
4、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在所在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具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5、九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成绩显著,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一条,可以申报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1)在重点核心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校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总经费达3万元的横向研究项目;或主持过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或3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核;或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实验教学改革项目一项;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实验研究项目一项,并提出实验方案方法,完成实验任务;或创建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并投入使用;或独立指导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一项并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排名前5位)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或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4)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
(5)近5年年度考核有二次为优秀(学校先进工作者可以折算为一次优秀)。
(6)学校三级单位(含直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实验中心(实验室)的负责人。
上述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层级以来取得的。
6、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7、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一级级岗位。
8、十二级岗位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资格,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9、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者,可以申报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六、岗位聘用
(一)聘用组织
1、学校成立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工作。
2、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单位正职担任组长。各工作小组在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处理本单位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聘用程序
1、公布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
2、符合各岗位聘用条件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评议;
4、申请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三、六、九级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聘用;
5、召开相关系列专业技术水平评议组会议,对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议,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控制数内确定高级岗位分级和晋升聘用推荐人选。学校对晋升申报高级岗位人员组织同行专家评议
6、申请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七级、十级至十三级岗位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学校设置的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并报人事处备案;
7、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三、六、九级岗位聘用名单;
8、公示拟聘人选;
9、发布聘用通知,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约管理和考核
1、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与学校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
2、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3、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考核主要依据《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
七、有关说明
(一)各单位实际聘用人员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给各单位的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在岗位的聘用中应坚持条件,宁缺勿滥,可根据应聘人的实际情况,将高级别岗位转入低级别岗位使用。
(二)新进校拟聘到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以及本人和拟聘岗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职级。
(三)聘用到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人,占用学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职数,不占用工勤岗位职数;校内津贴按聘用岗位发放,档案工资按原类别发放,退休年龄执行工勤类别的相关规定。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所要求的论文、著作和代表作应是本专业的学术和技术论文、著作或科研项目。
(二)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等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