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号)精神,为做好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已试行全员聘用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以岗位聘用为核心的用人制度,紧紧围绕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立足于各类人员现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规划,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建立以岗位为主导、以全员聘用为保障、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的用人制度,加快我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控制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规范设置各类各级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教师队伍为主体,优化各类人员的结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分层管理,突出重点
完善岗位设置分类分级体系,突出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突出教师岗位的主体地位,突出高级岗位的标杆作用,强调高级岗位的学术水平、影响和造诣,彰显学科带头人的重要地位。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的积极性。
(五)设置从严,首聘从宽
岗位设置聘用立足于各类人员现状,同时着眼于人才队伍长远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聘用和考核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岗位聘用委员会、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委员会,具体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工作。
(三)各学院(部)及各二级处室成立相应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的设置,聘用条件、岗位职责、聘用程序的拟定,聘用的实施,推荐人选,聘期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规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本次设岗总数按在编在册的实际教职工人数设置。
(二)岗位类别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学院(部)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工作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位和专职辅导员岗位。
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编辑、卫生技术、会计(审计)和幼儿园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4、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学校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或完成某专项任务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主任科员)、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教师岗位分为12个等级,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以上统称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其中正高级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和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和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和十二级。
3、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例,根据专业水平、地位和作用,分设不同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为正高级岗位;专业技术六至七级岗位为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九至十级岗位为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岗位为员级岗位。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我校技术工岗位分为4个等级,即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二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再分等级。
5、特设岗位设置: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_”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湖北省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湖北省“_”人选、“_”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人员;
(3) 引进的 “阳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和阳光学子。
(四)岗位等级控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工作由国家统一部署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2、我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由上级机关确定;专任教师最高设岗等级为二级;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三级,副高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六级,中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九级,初级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专业技术十一级;工勤技能岗位最高设岗等级为工勤技能二级。
(五)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1、岗位类别比例
学校设置的岗位类别比例控制目标为:专业技术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为学校岗位总量的15%。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减少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
学校首聘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70%设置,其中教师岗位按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设置,管理岗位不高于学校岗位总量的20%设置。
2、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四级及以上职员的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50%;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15%。
3、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称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区别不同系列学科的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30%、40%和20%,非教师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比例控制在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3)专业技术岗位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2∶2,;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4、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0%,本次聘用按实际人数聘用。
(六)岗位设置程序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总量和国家有关规定,将所有岗位分解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提出岗位设置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
2、学校将岗位设置方案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审批方案,将全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学院 (部)、机关职能处室和相关单位。
4、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会同各岗位聘用委员会及学校人事处制定本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祖国,热爱人民;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备从事高等教育所要求的相关资格;
(4)身心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能力、技能和身体条件;
2、具体条件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岗位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的党政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要求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着眼于妥善处理教职工业绩与资历、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个人发展与团队建设以及学校现有工作人员平稳过渡与教职工队伍长远建设需要等关系,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要求,由学校和相关部门、学院(部)制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聘用条件。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学校参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分别制定的相应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执行。
(二)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等。
2、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各类人员,由个人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岗位聘用申请表》,同时须附上本人申报岗位上岗条件的有关说明和材料,交所在单位聘用工作小组。
3、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4、各二级单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根据上岗条件和岗位职责进行评议和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聘人员名单以及由学校聘用岗位人员的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内公示后与个人业绩清单一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复核;
6、各聘用委员会评议、确定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推荐人选,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七级、八级,工勤技能二级拟聘人选并公示;
7、校领导小组审核拟聘人选名单(正高三级及以上岗位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根据聘用权限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六、岗位管理
(一)一般规定
1、学校对各类各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出现单位分立、合并事项须进行重新设置岗位的,或者增减机构编制的,或者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须向人事处申请变更。
2、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我校管理工作特点,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按照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具体岗位名称、岗位管理职责和任职的专业技术水平条件要求,根据《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规定申报。
3、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高一级别岗位的最低等级。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直选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规定直接聘用。引进特别优秀的海外留学人才可不占学院(部)岗位数,由学校机动岗位解决。
4、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二)聘约管理
1、校长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一式两份,分别由本人和人事处各保留一份。
2、学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岗位受聘人员,实行不同聘用期限的合同管理办法。专任教师教授二级岗位、三级岗位的聘期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它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管理岗位四级以上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聘期内变动岗位的,原聘期终止时间不变。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博士生导师和特别优秀、教学科研急需的男性教授或女性副教授(或教授),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在聘用岗位上工作到学校规定的相应年龄退休。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变化,可不受聘期限制,在变动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并从下月起兑现相应待遇;如个人申请变动岗位系列,受聘人员与学校协商一致,可解除现有的聘用合同,根据新岗位重新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4.聘期内经学校同意脱产参加培训或进修的人员,其工作内容、合同期限以及其它约定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补充协议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5.享受优惠条件的引进人员,进校时与学校所签协议书和聘用合同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6.解聘和辞聘。
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天;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等原因需调整岗位,本人拒绝工作安排;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及被判刑。
学校若有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行为,被聘人员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工作性质涉及学校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三)岗位考核
1、学校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各岗位的职责差异,建立符合我校发展需要,促进绩效改进和人才发展为导向,由品德、知识、能力、绩效等要素构成的考核评价办法。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三种考核形式有机结合,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
2、聘用合同期满前,认真考核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应主要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聘用合同任务的情况。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投诉与申诉
1、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处监督聘用工作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投诉进行查处。
2、我校教职工在岗位聘用方面发生争议的,可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20日内,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不在规定公示期内的申诉不予受理。
3、审核投诉和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申诉委员会有责任为投(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投(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申)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被严肃处理。
(五)首次设岗后现有人员聘用的过渡办法
1、岗位设置后,首次开展聘用工作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编工作人员按照新聘岗位或现有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2、在首次按岗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严格控制五、六级岗位的聘用数量,用于今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在管理岗位首次聘用中,严格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等原则,逐步将管理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在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中,结合学校实际和现状,稳妥实施聘用工作。
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一线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并可根据辅导员的具体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
4、现有教职工人数和相应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的单位,要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同时控制工作人员的增加,最多按照减(退)二进一补充人员。
5、现有人员超过规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超过部分只能处在同等岗位的最低级别上,即较高级别的岗位严格按定岗职数聘用;同等岗位的最低级别岗位最多按照减(退)二聘一的方式来补充人员,逐步过渡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6、特设岗位和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一般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工作要求
(一)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和全员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和发展。
(二)各单位在聘用工作中,应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任务以及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类岗位基本职责、聘用条件等基本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细化本单位具体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制定方案和实施时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发挥本单位聘用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学校建立校内外同行专家学术评价制度,对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工作开展学术评价。
(三)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拟聘人员凡与受聘单位负责人员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受聘单位负责人员或聘用工作组织成员本人应当回避。
(四)各单位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八、附则
(一)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发放校内津贴,但其工人身份不变。
(二)后勤集团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执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