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学校用人制度改革,强化激励和竞争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武汉纺织大学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控制与目标规划相适应原则。教师岗位设置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队伍建设规划确定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高级岗位限额和岗位总数。
(二)按需设岗与优化高效原则。以学科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和实际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为依据,满足人才培养任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基地(平台)建设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等实际需要,本着优化高效的原则设置各级岗位,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事职相符、人事相宜。
(三)控制比例与动态调整原则。学校在上级机关核准的结构比例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从教师队伍现状与长远发展出发,比例控制、动态调整。
(四)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原则。学校鼓励和支持聘请国内外优秀的教授、博士或副教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同时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聘用部分优秀的硕士生从事助教、助研等工作。
(五)基础设岗与任务调节相结合原则。教师岗位的设置以院(部)为设岗基本单位,学校根据教师岗位总量及各二级院(部)承担人才培养任务情况设置教师岗位数,然后按各二级院(部)的学科与队伍的现状及发展进行适当调节。
二、岗位设置类别
教师岗位分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岗位两类。
三、岗位设置总量
(一)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生师比(学生折合数和教师数之比)16∶1左右确定学校教师岗位总量。到“十二五”末期,全校教师岗位总量控制在1200人左右。本次聘用按现有在编在册的实际教师人数确定。
(二)专任教师岗位(不含外聘教师岗位),全校原则上按生师比17-18∶l设置。
(三)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实际学生数300∶l核定。
(四)外聘教师岗位:指学校和各单位聘用的非全职教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外请教师等岗位。
(五)教师岗位中,固定教师岗位数占85%左右,外聘教师岗位数占15%左右。
四、岗位设置比例
学校确定“十二五”末各级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为:
(一)正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10%-20%。其中,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其中二级岗位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确定。
(二)副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32%-35%。其中,教师副高级岗位中:副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三)中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30%。教师中级岗位中,讲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4.初级岗位占教师岗位总量的10%。教师初级岗位中,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未聘满的高一级岗位数,可以转入较低一级岗位聘用,也可以虚位以待。
五、各学院(部)岗位设置
(一)高级岗位设置
学校确定“十二五”末教师高级岗位总体控制目标为:
1、正高级教师岗位
(1)基础设岗:
各二级院部按在岗教师数的10%设置教授岗位。其中教授一级岗位的设置,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行;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设置工作,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要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教授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教授三级岗位实行行业统一和控制,其任职人员由单位将符合条件人选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政府审批。
(2)岗位调节:
每一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等增设3个教授岗位;国家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示范中心等增设2个教授岗位;每一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创新团队、省级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每一硕士点增设1个教授岗位;
对于学院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高于30%的,可增设3个教授岗位;对于学院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高于20%的,可增设2个教授岗位。
2、副高级教师岗位
(1)基础设岗:各二级院部按在岗教师数的30%设置副教授岗位。
(2)分级设岗:副教授岗位中的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和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级、六级和七级岗位),原则上由学院(部)按照学校确定的2∶4∶4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自主设置岗位,学校制订岗位聘用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要求。学校控制一定的调节指标用于人才引进等。
3、本次聘用各单位按现有实际人数确定高级教师岗位。
(二)中级、初级岗位设置
本次教师中级和初级岗位按实际在岗人数设定。中级岗位中的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和十级岗位),初级岗位中的助教一级岗位和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级和十二级岗位),原则上由各院(部)按照学校确定的3∶4∶3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和5∶5的岗位结构控制比例,自主设置岗位,学校制订岗位聘用的学历、资历基本条件要求。
六、岗位聘用
(一)基本原则
1、实施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及岗位聘用制度,强化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撑和保证。
2、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发展的整体利益相统一,促进学校协调、可持续发展。
3、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保障教师的劳动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
4、逐步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至学院(部)。在符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的基础上,学院(部)具有一定的聘用自主权,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部)创造性地推行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5、坚持积极推进、稳妥实施。学校在实施教师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制度时,按照改革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出台若干过渡性政策。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由校领导、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审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政策,制定教师岗位具体设置方案。
(2)根据实施细则和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审核个二级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与各二级院部协商确定各教师岗位的岗位职责。
(3)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工作;指导、监督各二级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审核教师高级岗位聘用人选;审定教师中级、初级岗位聘用人选。
(4)负责与教师岗位聘用相关的其它工作。
2、各二级院(部)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院长(主任)为组长;教授代表由院长(主任)提名,经学院(部)全体教授投票产生;部分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由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全体教授或副教授代表组成。学院 (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本学院(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和各岗位岗位职责,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校教师聘用委员会审核备案;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岗位聘用的组织实施。
(2)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学院(部)教师同一职务不同级别岗位聘用工作;负责申请聘用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人选的审核推荐,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定;负责考评、审议聘用副教授五级、副教授六级岗位人选,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会审核批准;负责研究确定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助教十一级、助教十二级岗位聘用人选,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会审核备案。
(三)教师岗位聘用类别
教师岗位聘用分同一职务不同级别岗位聘用、高聘职务岗位聘用、转聘岗位聘用和低聘职务岗位聘用四种方式:
1、同一职务不同级别岗位聘用(简称“分级聘用”):指在同一教师职务内申请聘用不同级别岗位(如具备教授职务,申请聘任教授二级或三级岗位)。
2、高聘职务岗位聘用(简称“高聘”):指申请聘用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如具备副教授职务,申请聘用教授职务)。
3、转岗位聘用(简称“转聘”):指具备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聘用同一级教师岗位(如原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现申请聘用副教授岗位)。
4、低聘职务岗位聘用(简称“低聘”):指申请聘用低于原职务级别的教师职务(如原为副教授职务,申请聘用讲师职务)。
(四)聘用程序
1、学校或学院(部)公布拟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4、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议会,分别对各级教师岗位的申请人选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5、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结果和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确定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推荐名单,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拟聘名单,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七级岗位、讲师八级岗位、讲师九级岗位、讲师十级岗位、助教十一级岗位、助教十二级岗位的聘用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6、各学院(部)将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推荐名单、高聘教师名单以及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拟聘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将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聘用名单和未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备案。
7、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申报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的聘用名单以及高聘、转聘人员并组织评审会,分别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8、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上报名单以及副教授五级岗位、副教授六级岗位的聘用名单以及高聘、转聘人员名单。
9、学校公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的上报名单以及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以及高聘、转聘人员的聘用名单,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天。
10、分级签订聘用合同。
11、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拟聘人选后,提请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评选办法
1、教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的评选办法
(1)个人申请。
(2)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议。
(3)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研究批准教授二级、三级的推荐上报人员名单。
(4)教授二级、三级岗位上报人员名单及材料报上级部门评审批准。
2、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各级岗位、讲师各级岗位、助教各级教师岗位的评选办法
(1)各学院(部)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教师各级岗位控制指标数以及各级岗位的相应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教师岗位聘用方案并向本单位的教师公布。
(2)各学院(部)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关于岗位聘用的时间安排以及各级教师岗位的条件组织对应聘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各级岗位、讲师各级岗位、助教各级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和综合评价。
(3)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术评议、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学校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确定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各级岗位、讲师各级岗位、助教各级岗位人员的拟聘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
(4)各学院(部)将副教授一级、副教授二级岗位及讲师一级、讲师二级岗位拟聘用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批准;将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一级、助教二级岗位聘用名单和未聘人员名单,报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审核备案。
(5)学校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教授二级、三级岗位的上报名单以及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的聘用名单。
(6)各学院(部)副教授一级岗位的竞聘工作应在副教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讲师一级岗位的竞聘工作应在讲师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确定后进行。
(六)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身体健康,教书育人,关爱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达到学校规定的应聘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在应聘教师岗位一年内,特殊情况两年内)。
(3)认真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5)申报正高级岗位人员须每年至少讲授1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课程。
(6)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业绩优秀、贡献突出的教师和新引进的优秀拔尖人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
2、具体条件
(1)教授二级岗位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关键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或地位。申报教授二级岗位的条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② 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我省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二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2)教授三级岗位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群体,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了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国家级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就,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 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_”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② 近5年来省部级以上颁发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的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③ 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④ 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⑤ 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教授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待省教育厅相关政策出台后,再作补充规定。
(3)教授四级岗位
具有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申报教授四级岗位。
(4)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一级岗位: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5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5年以下,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前两项必须至少完成一项,艺术类专业除外):
① 任现职以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1项及以上;
②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8篇及以上;
③ 出版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一部(主编或参编10万字以上);
④ 省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艺术成果奖等省级及以上教学或科技成果奖励获得者(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奖排名前五)。
⑤ 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一);或获国家发明专利4项(排序第二);
⑥ 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建设骨干前5名;或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教学团队的建设骨干前3名;或近2年学生评教排名在本学院(部)前10位;
⑦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
(5)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
满足教师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11年及以上,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一项,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11年以下,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二项,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5年以下,达到以下业务条件中的三项(前两项必须至少完成一项,艺术类专业除外):
①主持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或者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
②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CSSCI、AHCI收录4篇及以上;
③ 出版学术专著(或规划教材)一部(主编或参编10万字以上);
④ 省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艺术成果奖等省级及以上奖励获得者(省级一等奖排名前三,省级二等奖排名前二,省级三等奖排名第一,国家奖排名前五)。
⑤ 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序第一);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序第二);
⑥ 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学团队的建设骨干前5名;或省级精品课程、省级教学团队的建设骨干前3名;或近2年学生评教排名在本学院(部)前10位;
⑦ 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6)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副教授三级岗位。
(7)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聘任讲师职务10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聘任讲师职务3年及以上,并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以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8)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聘任讲师职务6年及以上,或聘任讲师职务4年及以上并具备硕士学位,或获博士学位2年及以上者,可以申报讲师二级岗位。
(9)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具有讲师任职资格且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讲师三级岗位。
(10)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一般应在助教岗位上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并具有硕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在助教岗位工作满两年,可以申报助教一级岗位。
(11)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具有助教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岗位要求者,可以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七)教师岗位聘用及管理考核
1、二级教授、三级教授的聘期按照上级文件执行,其他教师岗位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满后,在聘期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学院(部)组织教师岗位续聘工作。
2、教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
3、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七、有关说明
(一)“_”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人员、“阳光学者”特聘教授和阳光学子不占个单位的高级职务岗位,由学校根据实际在岗情况直接拨付给各单位,但拟聘用教授二级岗位和教授三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学校组织的竞聘。
(二)为鼓励各学院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学校在教师岗位总量及高级岗位职数限额内,设置一定比例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数及高级职务岗位职数。各学院引进中青年优秀人才及以上层次的高水平人才,可申请引进高层次人才岗位数,不受所在学院教师岗位数及高级岗位职数的限制。
(三)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发展状况,对各学院的教师岗位控制数和正高级岗位职数作适当调整。
(四)某一等级的岗位出现空岗时,可以虚位以待,也可以纳入下一等级岗位的聘任,由各学院(部)自行决定。
(五)专任教师聘任党政管理岗位的相关规定
1、专任教师聘任学校机关和部门专职管理岗位,在聘期内不占用学院的教师岗位数,但参加所在学院的教师岗位竞聘。
2、专任教师聘任学院(部)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务,占用学院(部)教师岗位职数;但在非本专业学院(部)任职的专任教师,在聘期内不占用学院的教师岗位数和岗位职数,占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3、专职辅导员岗位占用学校教师岗位职数,不占用学院教师岗位职数。
八、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教师岗位的聘用工作。外聘教师、兼职教师等非全职教师岗位的聘用办法另行制定。
(二)具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的分级聘用和专任教师的分级聘用统一进行,另行规定;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职辅导员不参加分级聘用。
(三)各学院(部)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本人参加教师岗位竞聘或与拟聘教师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当回避。
(四)在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若教师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可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可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文件规定如与本细则及附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及附件的规定为准。
(六)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