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有关具体措施的通知》(鄂组监〔2021〕3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确保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报备常态化、证件集中保管规范化,现就落实好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扣紧压实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责任。各二级单位党委要把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推动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追责问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我校登记备案人员包括:(1)在职干部。省管干部、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含组织员、校友联络员)(责任单位:组织部);(2)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全体财务处人员(包括学校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纪检审计人员、学校机要保密员、从事军工科研工作人员(责任单位:人事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校办、科技处等负责跟进落实);(3)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教职工。(责任单位:人事处)(4)离退休干部。近5年离退休的中层副职以上干部(责任单位:离退休处(离退休党委))。
二、及时准确更新维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学校严格对照《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鄂公通字〔2003〕20号)所列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将登记备案人员纳入备案范围。人事处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常态更新维护,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备案准确。其中,对新录用、新晋升、新调入的教职工,要及时做好登记备案人员报备工作;对人事关系已发生变化的,准确做好登记备案信息更新维护工作,防止失控漏管现象。
三、严格落实证件集中保管措施。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6〕75号)等规定,由二级单位及时按要求将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齐后,交责任单位集中统一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对证件遗失的,要提醒督促教职工及时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挂失,宣布无效的手续;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出入境证件需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其中在职干部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办理申请表》),按程序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函件,出国(境)证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交还责任单位保管。
四、规范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管理。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7〕43号)等规定,对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前,填写《武汉纺织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其中在职干部填写《武汉纺织大学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申领审批表》)按程序批准后在相关责任单位办理证件借出手续,归国(境)后10个工作日将所持因私(境)证件交相关责任单位集中保管。二级单位需坚持“一事一批”,不得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坚持从严从实,未经审批同意,登记备案人员不得因私出国(境)。
五、严格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将因私出国(境)的相关要求传达至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并积极做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8月31日前,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查询结果,对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进行甄别排查。对发现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按时做好证件搜集和信息完善工作。请各二级单位认真执行落实好上述措施,并收集本单位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填写《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表》,于2023年2月24日前交于相关部门。
联系人:组织部 孙 毅 电话:027-59367487
人事处 李姝媛 电话:027-59367480
离退休处(离退休党委) 徐 辉 电话:027-59363703
组织部、人事处、离退休处(离退休党委)
2023年2月17日